摘要:2018年起執業藥師大專及以上學歷考生成績四年有效,相關學歷考生在2018年通過的合格科目考試成績可按四年一個周期順延至2012年,具體內容詳見正文。
根據《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藥監人(2019]12號的說明:2018年起執業藥師大專及以上學歷考生成績四年有效,相關學歷考生在2018年通過的合格科目考試成績可按四年一個周期順延至2021年。
國藥監人(2019]12號關于過渡期間成績有效期的說明如下:
一、參加2018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學位)的人員,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試成績繼續有效,并按照四年一個周期順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以下簡稱原規定)要求的中專學歷人員(含免試部分科目的中藥學徒人員),2020年12月31日前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執行,各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國藥監人(2019]12號相關改革如下:
《制度規定》提高了執業藥師學歷準入門檻,將最低學歷要求從中專調整為大專,并適當提高相關專業考生從事藥學(中藥學)崗位的工作年限。
《制度規定》還明確了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的銜接,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為推動港澳臺與內地(大陸)藥學技術專業人員的技術交流,壯大執業藥師隊伍,《制度規定》還增加“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注冊、繼續教育、執業等活動,參照本規定辦理”等有關條款。
《考試辦法》對具備免試部分考試科目的報考條件,取消了原來的工作年限規定。
文件閱讀:《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藥監人(201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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