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公開發布了2.2【行政許可】醫護人員執業注冊許可(護士),對于省管權限的醫護人員執業注冊許可作出了明確解釋,內容詳見正文。
2.2【行政許可】醫護人員執業注冊許可(護士)
一、權力類型:行政許可
二、項目名稱:省管權限的醫護人員執業注冊許可
子項:護士執業注冊許可
三、實施依據
1、《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第八條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九條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2、《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9號)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工作。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精簡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皖政〔2014〕4號)附件6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序號10
四、責任事項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條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材料真實性和合法性(登錄全國護士聯網注冊及考核管理系統,查找并核實網上信息與申報材料內容是否相符);提出審查意見,并簽字確認。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階段責任:對許可的制發送達《護士執業證書》并在全國護士聯網注冊及考核管理系統中錄入新的執業注冊信息,對不予許可的制發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管責任: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或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予以吊銷執業資格的,收回并銷毀當事人《護士執業證書》,并在全國護士聯網注冊及考核管理系統中錄入相應信息。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五、追責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護士執業注冊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許可或不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護士執業注冊許可申請準予行政許可的;
3、擅自增設、變更護士執業注冊許可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審查材料中接受托請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條件的護士在非法執業中損害群眾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的;
5、私自違規在全國護士聯網注冊及考核管理系統中錄入虛假信息,致使監管護士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監管中,發現護士執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后,不依法進行處置和查處,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7、在護士執業注冊許可審批辦理和事后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8、在護士執業注冊許可審批辦理和事后監管中收受賄賂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原文鏈接:http://wjw.ah.gov.cn/public/7001/52087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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