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信《電信條例》有關電信市場的規定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關于電信市場的規定涵蓋了電信業務許可、電信網間互聯、電信資費與電信資源等多個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關于電信市場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電信業務許可制度
許可要求: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電信業務分類: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A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
經營條件與申請程序: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文件。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范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根據條例規定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文件。
二、電信網間互聯
互聯互通原則: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網運營單位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
互聯規程: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非歧視和透明化的原則,制定包括網間互聯的程序、時限、非捆綁網絡元素目錄等內容的互聯規程。互聯規程應當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對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互聯互通活動具有約束力。
互聯協議與爭議解決:公用電信網之間、公用電信網與專用電信網之間的網間互聯,由網間互聯雙方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網間互聯管理規定進行互聯協商,并訂立網間互聯協議。網間互聯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網間互聯協議的,可以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申請協調。協調機關應當根據專家論證結論和提出的網間互聯方案作出決定,強制實現互聯互通。
互聯質量與費用:網間互聯的通信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間互聯,服務質量不得低于本網內的同類業務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提供的同類業務質量。網間互聯的費用結算與分攤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在規定標準之外加收費用。
三、電信資費與電信資源
電信資費: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統籌考慮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電信業務資費標準。國家依法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行為的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信資源:國家對電信資源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電信資源包括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電信網碼號等用于實現電信功能且有限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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