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信工程師考試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對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這三類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
一、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
對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這三類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
電信設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電、光學或其他電磁系統,發送、接收或傳送語音、文字、數據、圖像或其他任何性質信息的設備。電信終端設備是指連接在公用電信網的末端、為用戶提供通信功能的電信設備,如常見的電話機、移動電話機、傳真機、調制解調器等。無線電通信設備是指連接在公用電信網上,以無線電為通信手段的電信設備,如移動通信基站等。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指的是涉及不同電信經營者網絡之間或者不同電信業務網絡之問實現互聯互通的電信設備,如交換機、路由器、IP電話網關、光傳送設備等。
二、禁止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規定
條例列舉了4項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
是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電信業務的行為。
是盜接他人電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網號,使用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施或碼號的行為。
是偽造電話卡及其他各種電信服務有價憑證的行為。
是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的行為。較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4日做出司法解釋,規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話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以詐騙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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