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行電信管理體制的結構、職責分工和關系:中央電信行政管理機關 根據條例的規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是電信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電信業的監督管理。
現行電信管理體制的結構、職責分工和關系
中央電信行政管理機關 根據條例的規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是電信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電信業的監督管理。當然,條例的這一規定并不排除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在其職責范圍內對電信業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這就是說,信息產業部必須依照條例的授權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不得越權行政。同時,也不排斥其他有關部門依職責對電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地區電信管理行政機關 地區電信管理行政機關即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是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機構,受信息產業部的直接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也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2~4個職能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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