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信工程師電信條例相關概念及監管體系:電信條例第二條是關于電信條例調整范圍的規定。電信條例明確了其適用范圍包括兩方面,一是空間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一、電信條例相關概念及監管體系
電信條例的定義及其執行范圍
電信條例第二條是關于電信條例調整范圍的規定。電信條例明確了其適用范圍包括兩方面,一是空間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是對象范圍,包括從事電信活動或者從事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兩種。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般是指在我國海、陸、空立體全境范圍內。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電信條例附件未列明的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不發生效力。這是針對實行“一國兩制”政策的特殊需要。
從事電信活動,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電信活動的行為。國際電信聯盟在1992年日內瓦通過的《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公約和行政規則》所用術語定義中對電信作了如下定義,即:“電信是利用有線、無線、光或者其他電磁系統傳輸、發射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圖像、聲音或者其他任何性質的信息”。電信條例在參照世界各國公認的國際電信聯盟的電信定義基礎上對“電信”作了如下表述:“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從事與電信有關的活動,主要是指與電信有關的其他活動。如電信網問互連的協調、電信資費的制定與管理、電信資源的管理、電信設施建設、電信設備進網管理和電信安全等方面的活動。這些活動盡管不屬于直接的電信活動,但在現代社會里要開展正常的電信活動離不開這些與電信有關的活動的保障。電信活動和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已形成了上下游工作關系和相互依存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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