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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反不正當競爭法
2.3.1 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里所說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經過制定的,用以調整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不正當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3.2 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容,包括以下十一種情況。
(1)經營者不得釆用假冒、偽造、冒用標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和姓名或商品特有與相近似的名稱,損害競爭對手。其中包括:
①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和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或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取。
(2)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個人在帳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但是,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但雙方必須如實入賬。
(3)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4)經營者不得侵犯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經營者不得釆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獲得非法利益:
①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各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③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上款所列違法,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5)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①銷售鮮活商品;
②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③季節性降價;
④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的商品。
(6)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7)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①采取謊稱有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②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局的商品;
③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較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
(8)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9)公用企業或者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
(10)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11)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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