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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網間互聯爭議解決
目前我國有關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解決機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2000年公布施行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1年發布施行的部門規章《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及2002年起施行的部門規章《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上述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初步構建了現階段我國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解決機制的基本框架。
根據《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解決機制的管轄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及其與專用電信網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七項電信網間的互聯爭議:
(1)因互聯技術方案而產生的爭議;
(2)因與互聯有關的網絡功能及通信設施的提供而產生的爭議;
(3)因互聯時限而產生的爭議;
(4)因電信業務的提供而產生的爭議;
(5)因網間通信質量而產生的爭議;
(6)因與互聯有關的費用而產生的爭議;
(7)信息產業部規定應當依照本辦法處理的其他電信網間互聯爭議。
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解決的基本程序包括協商、電信主管部門協調、公開論證及裁決、裁決的執行等。
協商: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專用電信網單位是電信網間互聯爭議的當事人。由《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來分析,當發生電信網間互聯爭議時,爭議當事人之間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原則上,協商是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
電信主管部門協調:當互聯爭議當事人對其之間發生的互聯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主管部門”)書面提出互聯爭議協調申請。電信主管部門在收到互聯爭議協調申請書后,經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在7日內正式開始進行協調。協調階段分為初步協調階段和最后協調階段,并且協調階段應自開始協調之日起45日內結束。
公開論證及裁決:若協調不能使互聯爭議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的互聯爭議,隨機邀請電信技術、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進行公開論證,并根據所邀專家的公開論證結論和提出的網間互聯爭議解決方案在45日內做出行政決定,且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裁決的執行:電信主管部門做出行政決定后,互聯爭議各方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決定規定的時限內履行。對拒不執行該行政決定的當事人,電信主管部門將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上述四個階段共同構成了一般情況下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解決的基本程序。此外,在互聯爭議當事人因未能協商達成一致而向電信主管部門提出互聯爭議協調申請之后,互聯爭議各方仍可在行政決定做出之前繼續自行協商而達成互聯協議,但應將此互聯協議報電信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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