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可能危及無線通信設施安全的活動,包括未經無線電頻率管理部門同意非法占用無線通信頻帶,在微波站、衛星地面站、移動通信基站附近建設高層建筑阻擋無線通信信息的傳輸,影響無線通信的暢通等。可能危及電信局站安全的活動,包括在電信局站附近施工危及電信局站供電設施、地網或其他防雷接地設施等。遇有違反電信條例規定,造成損
可能危及無線通信設施安全的活動,包括未經無線電頻率管理部門同意非法占用無線通信頻帶,在微波站、衛星地面站、移動通信基站附近建設高層建筑阻擋無線通信信息的傳輸,影響無線通信的暢通等。
可能危及電信局站安全的活動,包括在電信局站附近施工危及電信局站供電設施、地網或其他防雷接地設施等。
遇有違反電信條例規定,造成損害電信線路或者其他電信設施或者妨礙線路暢通的,應當由造成損害的一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者予以修復,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電信條例對于經濟損失的計算辦法未作具體規定,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另行發布。在新的規定頒布之前可參照原郵電部于1983年發布的《關于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中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③將建和已建電信線路之間的關系
從事電信線路建設,應當與已建的電信線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以防止新的電信線路建設影響已建電信線路安全。
新建電信線路與己建電信線路難以避開或者必須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電信管道的,應當與己建電信線路的產權人協商,并簽訂協議,包括施工安全協議、維護協議、電信管道租用協議等,共同保證電信線路安全;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④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法律權利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擁有依法從事電信設施建設和向電信用戶提供公共電信服務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從事電信設施建設和向電信用戶提供公共電信服務的權利予以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阻止或者妨礙。但是,規定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
為保證特殊通信、應急通信和搶修、搶險工作的順利完成,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執行特殊通信、應急通信和搶修、搶險任務的電信車輛可以不受各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的限制。
10.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
對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這三類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
電信設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電、光學或其他電磁系統,發送、接收或傳送語音、文字、數據、圖像或其他任何性質信息的設備。電信終端設備是指連接在公用電信網的末端、為用戶提供通信功能的電信設備,例如人們常見的電話機、移動電話機、傳真機、調制解調器等。
無線電通信設備是指連接在公用電信網上,以無線電為通信手段的電信設備,例如移動通信基站等。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指的是涉及不同電信經營者網絡之間或者不同電信業務網絡之間實現互聯互通的電信設備,例如交換機、路由器、IP電話網關、光傳送設備等。
11.禁止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規定
電信條例列舉了四項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是釆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電信業務的行為。
二是盜接他人電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網號,使用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施或碼號的行為。'
三是偽造電話卡及其他各種電信服務有價憑證的行為。
四是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的行為。較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24日做出司法解釋,規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話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以詐騙罪定罪。
12.電信用戶通信自由的規定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人身自由權。電信用戶使用電信進行通信的自由和秘密,受到法律的保護。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只有公安機關、安全機關(《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安全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危害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和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職為了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即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才可以對用戶使用電信通信的內容進行檢查。電信內容,包括電信業務經營者所傳遞的信息內容、電信用戶使用
通信專業綜合能力(中級)
電信的一些信息內容,如用戶地址、通信時間等數據資料。
13.電信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違反電信條例的法律責任是指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的各方主體,由于其行為違反電信條例規定的行為準則,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電信條例第六章規定了違反電信條例的法律責任,針對危害電信安全的行為、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經營者違反電信條例的行為等分別做出了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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