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電信用戶出現異常的巨額電信費用時,電信業務經營者一經發現,應當盡可能迅速告知電信用戶,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所謂巨額電信費用,是指突然出現超過電信用戶此前三個月平均電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電信用戶有權知悉使用電信服務費用的有關情況。經營者有義務為用戶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現行的電信費用?交納有兩種方式,即先使用后
電信用戶出現異常的巨額電信費用時,電信業務經營者一經發現,應當盡可能迅速告知電信用戶,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所謂巨額電信費用,是指突然出現超過電信用戶此前三個月平均電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
電信用戶有權知悉使用電信服務費用的有關情況。經營者有義務為用戶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現行的電信費用?交納有兩種方式,即先使用后結算交費和先預存后使用(包括儲值卡方式)。采取哪一種交務方式,應由電信用戶自行選擇,或以格式條款方式確定,經營者不得強迫用戶接受某種或擅自改變已確定的交費方式。其中,預存話費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的活期利率計息(電話卡儲值費除外)。
(2)電信用戶的相關義務
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服務。電信用戶在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并可以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遲延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補足電信費用、違約金后的48小時內,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
5.因企業原因影響服務的有關規定
電信業務經營者因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告知用戶,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因電信業務經營者原因中斷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應減免用戶在電信服務中斷期間的相關費用。因工程施工、網絡建設中斷服務,在規定的時限內未及時告知用戶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賠償由此給用戶造成的可以預見的直接損失。賠償數額應按照電信業務、電路或設備的月(時)租費和按月(時)收取的其他固定費用之和的兩倍計算。
《電信服務標準》規定:影響用戶使用在24小時以內的,應在72小時以前告知所涉及的用戶,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時間超過24小時或影響重要用戶使用的,應1事先報電信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進行。
6.保障公益電信服務的規定
經營-本地電話業務和移動電話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向用戶提供火警、匪警、醫療急1^、交通事故報警等公益性電信服務并保障通信線路暢通。
7.電信用戶申訴及其受理的規定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的機構和聯系方式,明確職責和權限。應當自接到用戶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用戶。對較為復雜或需要觀測的尚未處理完畢的申訴,不能按時答復用戶的,應告知用戶未處理完畢的原因及再次答復的時間,直至最終答復處理結果。
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接到投訴后15個工作日內未?答復的,用戶可以向電信管理機構的申訴受理部門提起申訴。申訴受理機構就所爭議的事項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書;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仍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應爭議任何一方的要求,申訴受理機構可以出具調解意見書。申訴受理機構調解無效的,爭議任何一方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就申訴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經營者不正當行為的規定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1)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服務;
(2)對其經營的不同業務進行不合理的交叉補貼;
(3)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業務或者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
9.電信建設
(1)電信建設統籌規劃問題
電信建設行業管理的范圍包括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等網絡的建設,電信建設行業管理主體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電信建設行業管理的重點是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中屬于全國性信息網絡工程的建設項目和在規定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上述建設項目在征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進行報批。其中,全國性信息網絡工程是指覆蓋多個省份或跨多個省份的信息網絡工程,屬于全國性信息網絡工程的建設項目是指屬于全國性信息網絡工程的組成部分的建設項目,規定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是指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體制的規定須由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包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規定的限額目前為5000萬元)。
電信建設項目特別是基礎電信建設項目與地方城市建設規劃和村鎮、集鎮建設規劃密切相關。為使電信建設與地方城市建設和村鎮、集鎮建設協調、配套,避免出現建設上的脫節,影響社會使用電信業務和電信企業為社會提供電信服務,電信條例明確了基礎電信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村鎮、集鎮建設總體規劃,通過統籌規劃對基礎電信建設和城市建設及村鎮、集鎮建設予以協調,各地方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并協助電信建設項目的實施。
(2)協調、配套建設電信設施的規定
有關單位或者部門規劃、建設道路、橋梁、隧道或者地下鐵道等,應當事先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預留電信管道等事宜。
(3)與保障電信設施安全有關的一些規定
①從事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不得危及電信線路或者其他電信設施安全或者妨礙線路暢通。這是對從事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的原則性要求。
②從事其他活動可能危及電信設施安全時,應當事先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聽取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安全防護措施的意見,并由從事該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安全防護措施未到位之前不得開展可能危及電信設施安全的施工??赡芪<半娦旁O施安全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可能危及電信管道、光電纜線路安全的活動,包括與電信管道、光電纜線路近距離施工、植樹,所建設的易燃、易爆或高壓電力、發電廠、變電站及其地網等設施與電信管道、光電纜線路的距離較近或超出有關規定范圍,從事對光電纜線路有電磁干擾影響的施工、生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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