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點擊通信工程師考試在線輔導招生點擊通信工程師專業培訓面授班招生點擊閱讀2013年通信工程師考試大綱點擊了解2013年通信工程師考試指定教材通信工程師報名及通信工程師成績查詢專題2012年全國初級中級通信工程師考試成績查詢2.1.1電信條例相關概念及監管體系1.電信條例的定義及其執行范圍電信條例第二條是
2.1.1 電信條例相關概念及監管體系
1.電信條例的定義及其執行范圍
電信條例第二條是關于電信條例調整范圍的規定。電信條例明確了其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空間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二是對象范圍:包括從事電信活動或者從事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兩種。電信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般是指在我國海、陸、空立體全境范圍內。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其附件所未列明的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不發生效力。這是針對實行“一國兩制”政策的特殊需要。
從事電信活動,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電信活動的行為。國際電信聯盟在1992年日內瓦通過的《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公約和行政規則》所用術語定義中對電信作了如下定義:“電信是利用有線、無線、光或者其他電磁系統傳輸、發射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圖像、聲音或者其他任何性質的信息”.電信條例在參照世界各國公認的國際電信聯盟的電信定義基礎上對“電信”作了如下表述:“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從事與電信有關的活動,主要是指與電信有關的其他活動,如電信網間互聯的協調、電信資費的制定與管理、電信資源的管理、電信設施建設、電信設備進網管理和電信安全等方面的活動。這些活動盡管不屬于直接的電信活動,但在現代社會里要開展正常的電信活動離不開這些與電信有關的活動的保障。電信活動和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已形成了上下游工作關系和相互依存關系。
2.我國的電信管理體制
電信管理體制是指我國電信管理組織的機構設置、所處地位、職能權限劃分和活動方式的總和。電信條例的第三條對我國電信管理體制作了相應的規定,即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1)設置現行電信管理體制的理由
一是通信關系到主權和信息安全,屬于敏感性行業,必須加強集中統一管理。由于我國已經加入WTO,電信業對外開放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情況更加復雜,政策敏感性更強,必須從全國和全局利益的高度統一掌握,以免造成失控局面。
二是電信業是全程全網聯合作業,必要時還要進行全國統一指揮調度;我國主要通信企業和通信網絡都是全國性的,無線電波的傳送也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通信行業的行政管理體制必須與之相適應。
三是通信行業監管的技術性、專業性很強,需要有一支相對穩定的專業干部隊伍,不宜實行屬地化管理。
四是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對電信業都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郵電通信業一直實行以部為主的部省雙重領導體制。實踐表明,這種體制有利于加快通信發展,有利于保障通信與信息安全。
(2)現行電信管理體制的特點
第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即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由原來的企業經營管理和履行行業管理雙重職能的企業屬性,轉變為單一的行使通信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管理機構。
第二,中央通信行政管理機關與省級通信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原則上對口。
第三,通信行政管理機構上下級之間職能權限分工,遵循集中與分級管理的原則。
(3)現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與原有機構的異同
第一,現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與原有機構都是本行政區域的電信業的管理機構。但是兩者的性質不同。原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基本性質是通信企業,該機構同時依法履行地區通信管理職能;現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性質是在信息產業部的領導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機構。
第二,現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與原有機構都履行對本行政區域的電信業的管理職能。但是兩者的職能不同。原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履行的是雙重職能,即通信企業職能和行業管理職能;現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會理機構僅履行對本行政區域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能。
(4)現行電信管理體制的結構、職責分工和關系
①中央電信行政管理機關
根據電信條例的規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是電信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電信業的監督管理。當然,電信條例的這一規定并不排除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在其職責范圍內對電信業矣施相應的監督管理。這就是說,信息產業部必須依照電信條例的授權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不得越權行政。同時,也不排斥其他有關部門依職責對電信活動的監督管理。
②地區電信管理行政機關
地區電信管理行政機關即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是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機構,受信息產業部的直接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也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2至4個職能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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