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五章電信安全第五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安全,泄露秘密,顛覆政權,破壞統一的;(三)損害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
第五章 電信安全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安全,泄露秘密,顛覆政權,破壞統一的;
(三)損害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三)故意制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絡等電信設施;
(四)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
(二)盜接他人電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使用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施或者碼號;
(三)偽造、變造電話卡及其他各種電信服務有價憑證;
(四)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
第六十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電信安全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安全保障制度,實行安全保障責任制。
第六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網絡的設計、建設和運行中,應當做到與安全和電信網絡安全的需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六十二條 在公共信息服務中,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電信網絡中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機關報告。
第六十三條 使用電信網絡傳輸信息的內容及其后果由電信用戶負責。
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傳輸的信息屬于秘密信息的,必須依照保守秘密法的規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條 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可以調用各種電信設施,確保重要通信暢通。
第六十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國際通信業務,必須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局進行。
我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之間的通信,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六十六條 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所傳輸信息的內容。
通信工程師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
專注在線職業教育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