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將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嚴肅處理違紀作弊考生,并如實將相關信息記入誠信檔案,涉嫌組織作弊、替考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規則,對于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處理。
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將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嚴肅處理違紀作弊考生,并如實將相關信息記入考生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北京教育考試院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為例,成人學士學位英語考試中一旦考生的行為被認定為作弊,將受到至少停考一年的處罰。而這其實是對在該項考試中作弊考生最低限度的處理。各成人院校還可依據學校規定給予作弊考生更嚴厲的懲罰。
不能。考試作弊一旦被記錄檔案是無法取消的。檔案記錄和反映學生個人經歷、德才能績、學習和工作表現的、以學生個人為單位集中保存起來以備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根據作弊情節的嚴重程度,可能會取消該科成績,直至取消自考資格。具體處理方法,請看自考辦的詳細規定:一、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考試成績。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第三十七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