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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規范我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19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國家和學校共同出資設立,獎勵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適用于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基礎學制內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高層次人才強軍計劃”和“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等專項計劃研究生的學業獎學金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章 獎勵標準、評定比例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均可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0元。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比例根據國家下撥的比例執行,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額向基礎學科、亟需學科傾斜。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秀,積極參與科學研究、社會實踐和校園文化活動。
第六條 培養單位要對研究生進行學期考核,要充分考慮課題組、導師和同學的意見,嚴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品德、行為規范方面以及在學術道德、科研態度、團隊意識、科研實踐方面的日常表現。
第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參評資格:
(一)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未注冊的;
(二)學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保留學籍的;
(四)受紀律處分仍在處分期的。
第八條 獲獎后發現評審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取消獲獎資格,收回獎學金。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吉林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校評審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評審工作,并裁決研究生對評審工作的申訴。
研究生工作部負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十條 培養單位須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培養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主管研究生的副書記或副院長任副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研究生思政教師、研究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培養單位須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實施細則。在本單位內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并報學校研究生工作部備案。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對于(本)碩博貫通式培養研究生和碩博連讀研究生,根據其所處的培養層次確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標準。
第十四條 按照“學生申請、導師推薦、資格審查、培養單位評審、學校審核確定”的程序進行。
(一)研究生本人填寫《吉林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審批表》后,向所在培養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經過培養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確定獲獎名單,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后,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和備案。
(三)經吉林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通過后,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后,確定最終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名單,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四)學校每年于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吉林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審批表》將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 異議處理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填寫《吉林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訴登記表》,在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培養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培養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培養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吉林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港澳臺研究生及外國留學研究生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吉林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試行)》(校發〔2014〕189號)廢止。
數據來源:吉林大學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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