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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做好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工作, 根據國家 有關文件精神和《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資助與獎勵辦法》(海大 研字〔2018〕27 號),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特別說明外,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用于獎勵學校納 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研究 生。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行申請制, 由學校一次性發放 并記入其學籍檔案。
(一)申請的基本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法律和校規校紀;
3. 誠實守信, 品學兼優;
4. 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二)申請學業獎學金的學術成果:
1. 須屬于本學科領域并以中國海洋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 申請人為第一作者(人文社科類成果,可申請人導師為第一作者, 申請人為第二作者);
2. 已用于獲得獎學金的成果不得重復使用。
(三) 評選學年內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不具備研究生學業獎 學金申請資格:
1. 因個人原因學籍狀態處于休學或者其他保留學籍情況;
2. 處于學校紀律處分期限內尚未解除;
3. 超出基本修業年限。
第四條 學業獎學金分為學習獎學金、學術(實踐) 創新獎 學金、文體和社會活動獎學金、科技競賽獎學金四項。
第五條 學習獎學金: 用于獎勵學習態度端正且成績優秀的 碩士研究生。獎勵標準為 8000 元/生, 評選時間為碩士二年級的 春季學期(基本修業年限為兩年的碩士研究生為二年級秋學 期), 獎勵人數為該年級碩士研究生人數的 40%。
申報具體要求:完成個人培養計劃課程且成績合格。
評選方式:按照學院細則規定的課程加權平均分排序評先。 如因特殊原因錯過評選的經學院批準后可申請下一年度參評。
第六條 學術(實踐) 創新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科研活動中 勤奮進取、成果顯著或在專業實踐中取得創新成果的研究生。碩 士研究生獎勵標準為 8000 元/生, 評選時間為碩士三年級的春季 學期(基本修業年限為兩年的碩士研究生為二年級春季學期), 獎勵人數不超過該年級碩士研究生人數的 40%;博士研究生獎勵 標準為 20000 元/生,評選時間為博士四年級的春季學期, 獎勵 人數不超過該年級博士研究生人數的 30%。
申報具體要求: 具有較強科研能力, 學術成果優異; 或具備 較強實踐創新能力,成果優異。
評選方式: 各學院(中心) 獎助工作小組根據申請人學術成 果質量與水平或成果的經濟效益、社會評價, 通過組織答辯等方 式進行評選。
第七條 文體和社會活動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文化體育活動 中表現突出或在社會活動中發揮良好組織和服務作用的碩士研 究生。獎勵標準為 4000 元/人, 評選時間為三年級秋季學期(基 本修業年限為兩年的碩士研究生為二年級春季學期),獎勵人數 不超過該年級碩士研究生人數的 15%。具體申報要求及評選方式由各學院(中心) 研究生獎助工作 小組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 科技競賽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全國性或國際性科技 競賽中獲得優異成績的研究生。獎勵標準見下表:
科技競賽獎勵標準
| 等次 | 獎勵標準 | 備注 |
| 特等獎 | 10000 元 | 獎勵對象為團隊 (含非全日制研究生) |
| 一等獎 | 8000 元 | |
| 二等獎 | 4000 元 | |
| 三等獎 | 2000 元 |
申報具體要求:( 1)代表中國海洋大學參賽;(2)在教育部 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和中國科協青少年科技中心聯合舉 辦的“ 中國研究生創新實踐系列大賽”及教育部主辦的中國“互聯 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全國三等獎(銅獎)及以上獎勵。
評選時間:每年秋季學期。
評選方式: 上年度內獲獎的團隊向學校研究生獎助委員會申 報,學校審核后一次性發放獎勵。
第九條 學校獎助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工作。
第十條 學校獎助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研究生院負責學業獎學金評選的組織、獎勵名額的分配、各學院(中心)獎學金評選實施細則的審核等工作。
第十一條 財務處負責學業獎學金的發放工作。
第十二條 學院(中心) 獎助工作小組負責根據本辦法制定 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選實施細則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 并組織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選工作。
第十三條 為保證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工作公平、公正、 公開, 各學院(中心) 在確定本單位獎勵名單后提交學校獎助委 員會審定前, 須進行不少于 3 個工作日的公示; 學校獎助委員會 審定的獎勵名單須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 3 個工作日的公示。研究生對評選結果有異議的, 可在學院(中心) 公示期內以 書面形式向本單位獎助工作小組提出異議, 獎助工作小組應及時 研究并在 5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學院(中心) 答復 仍存在異議, 可在收到學院(中心) 答復 3 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獎 助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 獎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在 5 個工作日 內予以答復。
第十四條 評定結束后, 發現研究生有弄虛作假、違反學術 誠信的行為, 一經查實, 取消該生在校期間獎學金評定資格, 收 回該生已獲得的獎學金, 并根據《中國海洋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 定(修訂)》(海大學字〔2017〕47 號)進行處理。相關工作人 員在評定工作中出現弄虛作假或舞弊行為的, 按照《中國海洋大 學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規定(試行)》(海大人字〔2013〕25 號) 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面向 2018 級及以后入學的 研究生施行,其中科技競賽獎學金面向全體研究生施行。
數據來源: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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