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級經濟師備考過程中,有些考生可能會存在這樣的問題,比如:備考期間如何記憶常考考點?別擔心,為了幫大家解決這個問題,小編收集資料并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一起來了解下吧~
董事會制度在中級經濟師考試中《專業知識與實務》的一個重要知識點,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內容,在實際企業管理中至關重要,考試中常出現董事會制度案例分析題,其知識點要求考生具備綜合分析能力。具體內容小編為大家整理在了下文中。
一、董事會的地位
1、傳統的公司法中,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主要是股東機構和董事會;股東機構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策權;董事會的權力源于股東機構的授權并受其限制,董事會職責只是單純地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
2、隨著公司治理理念的發展,在公司的實際經營活動中,董事會已不再單純是股東機構決議的執行機構,而是兼有進行一般經營決策和執行股東機構重要決策的雙重職能。
3、在決策權力系統內,股東機構仍然是決策機構(限于重大決策),董事會是執行機構。
4、但是在執行決策的系統內,董事會則為決策機構(限于一般決策),經理機構是實際執行機構,董事會處于公司決策系統和執行系統的交叉點,是公司運轉的核心。
二、董事會的性質
1、董事會是代表股東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機構
2、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3、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4、董事會是公司法人的對外代表機構
5、董事會是公司的法定常設機構
三、董事會會議
1、董事會會議的形式
董事會會議有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形式。
【定期會議】
(1)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2)《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
【臨時會議】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情形: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2)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3)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3、董事會的決議方式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兩個原則:
第一,“一人一票”的原則;
第二,多數通過原則。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這兩個原則結合起來,即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董事數額多數決”。
四、董事會的職權
1、作為股東機構的常設機關,是股東機構的合法召集人。
2、作為股東機構的受托機構,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要務。包括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股東機構決定的經營要務范疇:經營方針、投資計劃
4、為股東機構準備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應由董事會草擬制定,由股東機構審議批準。
5、為股東機構準備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提交股東機構做出最后決議。
6、為股東機構準備增資或減資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由股東機構做出最后決議。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董事會擬訂方案,由股東機構做出特別決議。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除公司的基本組織機構(股東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外,公司的其他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均由董事會決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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