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布了經濟系列高級農業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從事農業農村發展研究、咨詢、指導、服務與農業企業經營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系列高級農業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桂職辦〔2017〕38號
評審標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具備系統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并具有較廣泛的相關學科知識;掌握國內外農業農村發展現狀和趨勢,熟悉有關農業農村經濟政策法規,能根據農村社會發展和農業現代化的需要,指導農村農業經濟創新發展;能獨立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具有較強的指導農村發展改革和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產業開發、農業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對農業、農村經濟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有豐富的農業、農村經濟專業工作經驗,工作業績成果顯著;有較強的洞察、分析"三農"工作問題、總結農業農村發展經驗的能力;有培養專業人才和指導農業經濟師工作的能力。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從事農業農村發展研究、咨詢、指導、服務與農業企業經營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忠于職守,誠實守信,竭誠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從申報當年往前推算,5年內有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則上不得申報。
二、在申報過程中被發現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成果,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年內不得申報。累計兩次的,終身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專業技術資格者,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報。
三、受到違紀違法處分處罰仍在處分處罰影響期內的。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自治區級申報人員必須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市、縣級申報人員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鄉(鎮)級申報人員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涉農企業申報人員視同縣級事業單位申報人員。
一、申報高級農業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
(二)獲得碩士學位(含研究生學歷、專業碩士)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
(三)獲得大學本科學歷(含雙學士)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
(四)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
(五)在鄉鎮工作,具有中專學歷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8年以上。
二、取得非本評審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農業、畜牧、水產、林業、經濟系列除外)的人員,除符合學歷、資歷條件規定要求外,其從事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業企業經營管理專業工作必須滿3年以上。
三、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工作,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尚無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并按以下要求申報:
獲得博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獲得研究生班畢業或雙學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9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1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中專畢業,在鄉鎮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
如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文件對學歷資歷條件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第四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統一要求,由各高級評委會相應職改辦按照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確。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行業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參與市(廳)級以上農業農村發展項目或科研(調研)課題2項以上。
二、主持或參與完成、地方、行業法律法規和農業農村政策起草擬定2項以上。
三、主持或參與制定本部門、本行業、本區域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計劃、經營管理制度(辦法)等3項以上。
四、主持或參與或地方農業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政策、措施的調查研究或專項問題調查2項以上者。
五、負責或參與較大規模農業企業的經營管理。
六、主持或參與從事農業農村發展相關咨詢、指導、服務專項工作2項以上。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級以上人員,獲得市(廳)級成果獎勵二等獎1項以上;縣以下單位人員,獲市(廳)級科技成果獎勵三等獎1項以上。
二、作為項目完成人,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農業農村發展項目或重點調研課題2項以上,通過驗收(評價),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三、主持或參與指導農業現代化建設、農民增收、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以及農業農村發展相關咨詢、指導、服務等工作,成效明顯,得到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業務部門通報表揚、表彰獎勵。
四、主持或參與制定農業農村發展政策、規劃計劃、實施方案、經營管理制度辦法等,得到縣以上黨委、政府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采納。
五、主持或參與農業農村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政策、措施或專項問題調查研究,或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咨詢服務,提出或提供的具有重要決策價值的建議、意見,被縣以上黨委、政府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所采納、應用。
六、主持或參與涉農企業(農場)的經營管理,在生產組織創新、機制創新、經營管理創新、產品創新和品牌建設等方面提出切實有效的改進措施,使企業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有明顯提高。
七、主持或參與編制完成的農業農村發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被立項實施2項以上。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以上申報人員,出版或參與編寫(編譯)本專業或相關專業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或在專業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二、縣級申報人員,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三、鄉鎮申報人員,在專業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以上,并撰寫有較高水平的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分析報告、調查報告等1篇以上。
四、農業企業(含其他非公經濟組織)申報人員,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撰寫有較高水平的涉農專項調研報告、經濟分析報告、企業經營案例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1篇以上。
五、市、縣申報人員,在市(廳)級以上培訓班使用的由本人主要撰寫的專業水平較高的5萬字以上的培訓教材或講義(公開發表或內部發行)。
第九條 破格條件
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對具備規定的資歷條件,但不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或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但未達到資歷條件中規定的資歷年限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在專業核心期刊發表獨著論文3篇以上(不含增刊)。
二、市以上申報人員獲得省(部)級成果獎勵二等獎1項以上;縣級申報人員,獲市(廳)級科技成果獎勵二等獎1項以上;鄉級申報人員,獲市(廳)級科技成果獎勵三等獎1項以上。
三、被評為市級以上"拔尖人才"等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稱號。
四、農業企業申報人員,主持或參與大中型農業企業經營管理工作,連續三年使企業經濟效益大幅提高或實現扭虧為盈,成績顯著。
五、在農業農村經濟指導工作中具有重大創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經驗和發展模式,能有效地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農民增收顯著。
第十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提交規定的申報材料者,可申報經濟系列高級農業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并按人事檔案管理關系及規定的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條件同時廢止。
三、本條件由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農業系列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學歷:指承認的國民教育序列的學歷。取得國(境)外的學歷,須提供教育主管部門的認證材料。
(二)條件中注有"以上"者,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三)農業企業經營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產管理和經營管理的企業負責人(不包括黨務政工主要負責人)。
(四)"主要編著"是指參與寫作的主編、副主編或執筆人。
(五)省級以上專業期刊是指省(自治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公開出版的專業刊物,并已取得ISSN或CN刊號。
(六)縣級是指縣級市、縣及市轄區。
(七)市級是指設區市。
(八)本評審條件成果獎勵包括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技術標準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政府決策咨詢獎。
(九)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十)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
(十一)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專著或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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