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已經漸漸成為過去,2018年一級建造師備考也該正式拉開序幕了,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打好基礎,希賽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工程法規“每日一練”,每天練習5道題,日積月累,為考試通關增添更多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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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已經漸漸成為過去,2018年一級建造師備考也該正式拉開序幕了,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打好基礎,希賽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工程法規“每日一練”,每天練習5道題,日積月累,為考試備考增添更多助力。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多臺成套電子裝置采購合同。為按期投產,雙方約定分批交貨。乙未能如期交付K06電子裝置,致使其后各批交付的電子裝置不能如期安裝、投產。對此,甲公司( )。
A.可以解除K06和其后各批電子裝置的采購合同
B.只能解除K06電子裝置的采購合同
C.只能繼續履行合同
D.解除采購合同應獲得乙的同意
答案:A
解析:對于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其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其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2.某開發商將一項目的策劃任務委托給乙公司。由于乙對此類項目策劃工作經驗不足,便以自己的名義與丙簽訂了協議。丙按其要求完成了策劃任務,后因開發商拒付酬金,導致乙無法向丙支付酬金。對此,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
A.丙無權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
B.丙可以要求乙履行合同
C.乙可以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
D.乙應向丙披露委托人
答案:A
解析: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本題中,乙應向丙披露委托人甲,丙可以向甲或者乙主張其權利。
3.梁某陷入經商困境時,李某借給梁某60萬元以助其渡過難關。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但未約定借款利息。借款期滿后梁某并未將60萬元還給李某。李認為除了應歸還本金外還應償還借款期間和逾期的利息,而梁則不以為然。李就此事向法院起訴。對此,下列選項中錯誤的說法是( )。
A.法院對償還借款期限內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
B.法院對償還借款期限內利息的主張予以支持
C.借款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
D.法院對償還逾期利息的主張予以支持
答案:B
解析: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另外,較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予以準許。因此,本題應選B才符合上述規定。”
4.李某向王某借款10萬元,約定3年一次還本付息,年利率為5%。李某提前1年將10萬元歸還王某,按照約定應支付利息( )。
A.0.5萬元
B.1.0萬元
C.1.5萬元
D.1.6萬元
答案:B
解析:對于借款人提前還款的,一般應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本題實際借款期間為2年,每年利息0.5萬元,因而2年利息為1萬元。
5.王某經營了一家金屬加工廠,因其流動資金短缺便以個人名義向趙某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分2次借款,第一筆借款20萬元,間隔1個月再借款30萬元,兩筆借款還款期限均為2個月,雙方未明確借款利息。趙某向王某借出20萬元后,并未按照約定時間再借給王某30萬元,使王某因材料采購資金不足而蒙受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在20萬元借款期滿后,王某未向趙某償還這筆借款。雙方多次協商未果,3個月后彼此將對方訴至法庭。王某要求趙某賠償其相應的經濟損失,趙某要求王某償還20萬元借款及利息。對此,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
A.王某無義務支付20萬元借款期內利息
B.30萬元借款約定不成立
C.王某應償付20萬元逾期還款利息
D.趙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答案:D
解析: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本題30萬元借款約定并不成立,趙某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對于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因此,本題王某對20萬元借款期內的利息沒有支付義務,但趙某可以要求王某償付逾期還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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