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已經漸漸成為過去,2018年一級建造師備考也該正式拉開序幕了,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打好基礎,希賽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工程法規“每日一練”,每天練習5道題,日積月累,為考試通關增添更多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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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已經漸漸成為過去,2018年一級建造師備考也該正式拉開序幕了,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打好基礎,希賽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工程法規“每日一練”,每天練習5道題,日積月累,為考試備考增添更多助力。
1.陽光工程公司提出同公司員工李某解除合同,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在該公司工作了2年4個月,解除合同前李某月工資2400元。李某要求公司經濟補償,而陽光公司認為是雙方協商終止合同,不應當進行經濟補償。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陽光公司無需給予李某任何經濟補償
B.陽光公司應當給予李某6000元經濟補償
C.陽光公司應當給予李某7200元經濟補償
D.陽光公司應當給予李某5600元經濟補償
答案:B
解析:《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因此陽光公司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為2.5×2400=6000元整。因此,答案選B。
2.王某自1995年1月至2012年10月一直在某安裝工程公司工作,2012年10月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王某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合同,王某離職前月工資8000元,所在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00元,該公司應向王某支付( )元的經濟補償。
A.12萬
B.9萬
C.4萬
D.3萬
答案:D
解析:《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且第二十八條規定:除二十四、二十六以及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因此,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王某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然而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勞動者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因此,王某在2008年1月至2012年10月應當得到經濟補償,補償時間為5年,月工資按照3倍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最終補償金額為:5×3×2000:3萬元。
3.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應商訂購了一批材料。當這批材料被按期送到指定地點時,項目部工作人員驗收發現,除了訂購合同約定的材料外,還多出了一部分材料,經了解屬于供應商疏忽所致。雙方協商后決定,暫時由甲方代為保管這部分多出的材料,并向乙方收取合理費用。代管期間當地氣候出現異常,盡管甲方采取了正確的保護措施,但仍有部分材料發生變形,由此給乙方造成了損失。對此,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該損失應由甲公司承擔
B.該損失應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C.乙公司可以不支付代管費用
D.乙公司應負擔代管費并承擔其損失
答案:D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162條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出賣人應當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以及買受人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本題中代管材料發生變形并非甲方故意或嚴重過失所致,因而乙方應按約定向甲方支付合理的代管費用,并承擔其損失。
4.甲承包商與乙金屬構件廠簽訂了構件加工協議。協議履行過半,該承包商突然通知構件廠解除這個協議。按照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下列關于甲、乙雙方權利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經乙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
B.乙有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C.甲承包商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賠償損失
D.甲承包商不享有隨時解除合同權
答案:C
解析:承攬合同是定作人為滿足其特殊需求而訂立的,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指示進行工作。這種性質決定了定作人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承攬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其損失,而不可主張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5.甲承包商向乙供應商訂購了一批工程材料,乙向甲提供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材料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將其提單交給甲承包商。由此可以推斷,其交付方式是( )。
A.簡易交付
B.指示交付
C.擬制交付
D.現實交付
答案:C
解析: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提單等)交給買受人,以此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這種交付方式屬于擬制交付。因此,本題應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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