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4月12日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每日一練,4月12日《一級建造師-法規》練習試題答案解析
2017一建《工程法規知識》每日一練 4-12——一級建造師考試
《一級建造師-法規》
1.【單選】陽光工程公司提出同公司員工李某解除合同,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 李某在該公司工作了2年4個月,解除合同前李某月工資2400元。李某要求公司經濟補償,而陽光公司認為是雙方協商終止合同,不應當進行經濟補償。根據《勞動 法》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陽光公司無需給予李某任何經濟補償
B.陽光公司應當給予李某6000元經濟補償
C.陽光公司應當給予李某7200元經濟補償
D.陽光公司應當給予李某5600元經濟補償
2.【單選】李某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經用人單位調換工作崗位后,李某仍不能勝任其工作,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規定,應該( )。
A.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B.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李某解除勞動合同
C.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D.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多選】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必須采取預告解除的勞動合同有( )。
A.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
C.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
D.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員工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施工企業其他工作
答案解析
1.正確答案:B
參考解析:《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 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因此陽光公司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為2.5X2400 = 6000(元)。
2.正確答案:C
參考解析: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關于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正確答案:CE
參考解析:《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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