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6周歲以上,社會考生(非在校生),通過參加“學力證明”考試(即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且成績達到合格及以上,可申請“學力證明”。學生獲得“學力證明”,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學力。由地市教育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出臺具體辦法,認定普通高中同等學力并核發“學力證明”。
普通高中同等學力認定工作依照《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普通高中同等學力認定工作的通知》(粵教基函〔2019〕129號)執行。
16周歲以上,社會考生(非在校生),通過參加“學力證明”考試(即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且成績達到合格及以上,可申請“學力證明”。學生獲得“學力證明”,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學力。由地市教育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出臺具體辦法,認定普通高中同等學力并核發“學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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